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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呼台擅自播发天气预报是否侵权?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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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市气象局下设有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市气象台。该市的每日天气预报是由气象服务中心和气象台各自通过仪器设备获得各种气象资料、数据后,由气象专业技术人员综合分析而得出的。该市某电信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向用户销售寻呼机并提供无线寻呼服务。电信公司每日通过寻呼机向其用户提供当日该市天气预报。气象中心获知后派员与电信公司调处,电信公司认为:电信公司是将中央气象台通过宣传媒介发布给社会公众的天气预报记录下来,告知用户;而气象服务中心从未向电信公司提供任何气象服务,无权向电信公司索取制作费;天气预报是气象台经宣传媒介发布的,属公共信息,不属气象服务中心的财产。请问:电信公司擅自播发天气预报是否侵权?  
    答:你所反映的事实虽较简单,但对民法调查的侵权领域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第五条规定:"气象服务属于气象公益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属于专业气象服务范围的,可以有偿提供。"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气象公益服务,是指为各级人民政府指挥生产,组织防灾抗灾和为军事、国防科学试验及其它特殊任务提供的气象服务,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提供的天气预报。"该条例又将其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提供的天气预报,限定为必须是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根据这一规定,气象台除从事气象服务外,还可以有偿提供专业气象服务。《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法无规定得依政策之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国家气象局根据国务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规定,于1993年制定了关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并明确无线寻呼机气象信息服务,属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气象台、气象服务中心制作的天气预报成果是其享有的合法财产。该电讯公司认为该市天气预报经宣传媒介发布即属公共信息,不属气象服务中心的财产,这是无法成立的观点。电讯公司将气象服务中心通过复杂的科学技术手段获得的天气预报作为经营中的服务手段,无偿为自己创造经营利益,已构成对气象服务中心之财产的侵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