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最近,我在下班途中拾到一只皮包,内有2万元现金、一部手机和一些证件。我等了一会儿没有等到失主,便回家,准备第二天继续寻找失主。第二天我在当地晚报上看到一则"寻物启事",所称失物与我所拾物品相符,还声称"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付酬金2000元"。我立即按"启事"上的联系电找话到了失主舒某,将拾得物如数交还。当我要求舒某支付所许诺的酬金时,谁知他翻脸不认账,还说他的许诺并非出自其真实意思表示,我非常气愤。请问,我可以通过诉讼来讨得这2000元酬金吗?
答:这是一起因悬赏广告产生的民事纠纷。此类纠纷应由《合同法》来调整。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明确;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舒某的"寻物启事"是一则悬赏广告,他在广告中"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付酬金2000元",系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你在广告确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失物的行为,这是对舒某的有效承诺,从而形成了一份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因此,舒某应当向你支付2000元酬金,而且给付2000元酬金也并非显失公平。至于舒某辩称"寻物启事"中许诺报酬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反悔,这违反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任原则,该辩解不能成立。你可以依法起诉舒某,相信法院会依法判令舒某履行支付酬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