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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的行为应当鼓励?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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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马某在路上行走,被一辆大货车撞伤,肇事者逃逸。后来马某死亡,其女儿马真为了给父亲报仇,悬赏追拿肇事者,许诺将追回的所有赔偿款都给举报人。村民王嘉知道肇事者就在本村,为了得到悬赏的奖金,偷偷约马真说明线索,并要先拿出一些钱来。马真见王嘉行迹可疑便通知公安机关,将王嘉抓获,关押十几天,后根据王嘉提供的线索,将肇事者捕获归案,法院将其判刑,王嘉亦回家了。但是家乡的村民认为王嘉不仗义,王嘉感到无脸见人,去外地躲避,马家想把悬赏的奖金给他,他也不敢要。像这样"悬赏"的行为应当鼓励?  
    答:王嘉行为无论从什么角度衡量,都是适法行为,而且是应当鼓励的行为。从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角度上看,王嘉向政法机关检举揭发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其客观后果是维护社会秩序。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是为了获得悬赏的酬金,但是从实质上看,是在为政府做工作,因而是应当获得政府奖励的行为。从索取悬赏酬金的角度上看,王嘉的行为符合民法的要求,他履行了悬赏广告承诺的悬赏行为,也就有权利获得悬赏的酬金。同样,王嘉的行为也不违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是发扬了这个美德。  
    至于王嘉的行为的出发点是什么,法律并不认为应当谴责。举报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为了获得悬赏的酬金,并不十分高尚,但是也不可耻。无论是机关、单位还是个人进行悬赏,都是利用人追求经济利益为动力,来实现自己悬赏的目的。行为人履行悬赏的行为,获得悬赏的酬金,都是合法的。一些村民对王嘉进行谴责,正是很多社会成员没有法制观念,没有是非标准的表现。这正是要解决的问题。因此,王嘉应当理直气壮地生活。  
    倒是公安机关将王嘉拘留的行为,是应当进行赔偿的,王嘉可以向拘留他的公安机关请求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