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的名字叫李常顺,前年因为一点小事与同院一姓李的邻居发生点纠纷,虽然问题早已解决,双方总有些别扭,也不再来往,上个月,邻居家生了一个男孩,也起名李常顺,这样一来,我总觉得心里不是滋味。请问,邻居这样给新生儿子起名,是否侵犯了我姓名权?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是公民人身权中人格权的一种,是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任何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的姓名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盗用、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辨别他人是否侵犯了你的姓名权,主要看是否具备构成侵权的四个条件:
第一,需要有侵害的事实存在。即由于他人侵权而造成侵权人财产上或人身上的损失或损害;
第二,侵权行为违法。只有违法行为,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或是故意或是因过失而造成他人损害。
因此,只有盗用。假冒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你的姓名权时,才构成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消除侵害,如因姓名权被侵害而造成财产损失时,还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从构成侵权的四个条件看,虽然你与邻居之间以前有过纠纷,即便邻居给新生儿子起了与你相同的名字,也不构成侵犯你的姓名权。目前,我国并未制定公民姓名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姓名相同的人众多,不能认为是相互侵犯了对方的姓名权。当然,父母在给儿子取名时,一般都是尽量避免与他人名字相同。类似你说的情况若是带有侮辱性的故意使之与他人名字相同,既显得不讲道德,对自己的孩子也未必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