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1999年1月我随部队到某造船厂接船。接船期间,我与几名战友一块去该厂澡堂洗澡。因澡堂内灯光昏暗、蒸气弥漫,我未能分辨出在浴池旁边还有一个开水池,不幸踩入了该开水池,左腿被大面积烫伤。事后,我向厂方提出赔偿,厂方回答说:"这是你自己不小心造成的,我们不负责。"请问造船厂应不应该赔偿我的损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造船厂澡堂在浴池旁设置开水池,但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或设置任何明显警示标志,这是造成你误入开水池烫伤的主要原因,造船厂对此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澡堂的开水池就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造成你的损害,造船厂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造船厂说"我们不负责"是错误的,你可以向造船厂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当然,你误入开水池被烫伤,也有个人的原因,说明你自己的安全保护意识而也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