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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受的人身伤害,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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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邻居赵某与个体户张某发生斗殴,我作为拆劝人,被张伤害后,以致双手被截肢,造成终身残废,失去工作能力。我原系某厂工人,家有年逾花甲的老母及尚未成年的孩子由我抚养。请问:按照法律规定,我所受的伤害,其损害赔偿应如何计算?  
    答:你因邻居赵某与张某斗殴时,被张某伤害致残。这一事件,张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对你所受的人身损害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具体项目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受害人的误工工资;陪护人员的误工补助费;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残废前抚养人员的生活费;死亡丧葬费和死亡补助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员的生活费;其它必要支出。你双手被截肢,尚应赔偿残疾用具费(如装假手等)。  
    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七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第一百六十八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费应当予以赔偿,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关于你致残生活补助费赔偿的年限,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计算方法,即:"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总之,你伤残赔偿的数额,最好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请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