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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否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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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从1995年3月离开户籍所在地常德后,一直居住在长沙,并且每年都办了暂住证。1996年9月,赵某与我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现赵某以我为被告向常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请问:我能否向常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何为住所地呢?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因此,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但什么是经常居住地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依你的来信看,尽管你的户籍和住所部在常德某区,而你的经常居住地则在长沙,你当然可以向常德某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只要有证据(你在长沙办的暂住证就是直接证据)证明在该法院受理你案之前,你在长沙连续居住了1年以上,该法院就应依法做出你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而将你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你现在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必须在你收到该法院的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否则,视为你自动放弃请求权。如果你对该法院做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