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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某部队的一名战士,由于我父曾是会计,其同事王某因贪污公款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刑十年,王某认为是我父举报,并怀恨在心。近日,我父因病逝世,王某乘家人不备,用事先准备的一瓶硫酸倒于我父的遗体上,致使面部皮肤及寿衣被损,并四处造谣称我父曾与某女有不正当关系,并有一私生女。致使我们及母亲精神上遭受极大打击,并造成我母亲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用达3000余元。请问:王某的行为侵害了死者人格及遗体,我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权以及健康权等,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作了原则性规定。
以上均是针对自然人而言,不包含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了侵犯死者名誉权的,可由其近亲属提起诉讼。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该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由此你母亲及你均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这里应当说明的是,精神损害程度及赔偿要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上,该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致人残废、死亡的为残疾、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以过错程度、手段、场合、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获利情况、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