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是一水泥厂工人,在某天工作中,由于未按安全要求操作,致使左手除大拇指以外的4个手指被发动机的三角皮带绞断,住院花去医疗费、药费等6212.9万元。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和六级伤残。为此,我找到厂里要求报销医药费用,厂方以我工伤是违章操作所致与厂方无关拒绝。请问:厂方的做法对吗?
答: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年老、工伤、患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有依法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利。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见,只要劳动者的伤残构成工伤而不论其是否照章操作所造成,其均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此外,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明确规定:
(一)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及就医路费企业应当全额报销;
(二)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因此,你可以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水泥厂报销你已花费的医药费6212.9元,并要求厂方支付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及在职伤残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