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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超过半年不追究了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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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王某1997年5月到某市出差,在一宾馆与杨某嫖宿。1998年4月,杨因在其他地方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杨交代了王某与其嫖宿的行为。某市公安分局给予王某警告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向某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复议。某市公安局作出了撤销原处罚决定,对王改以责令具结悔过的处理。听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超过半年就不再追究了,请问,布公安局对王某的处理对吗?  
    答: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这说明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受到追究,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因逾期不行使而丧失。但是,已过追究期限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责令行为人具结悔过,这是因为:责令具结悔过不在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之列,其不具有治安管理处罚的性质和作用。它与治安管理处罚的区别主要有三点:一是治安管理处罚具有制裁性,适用的目的是惩戒违法行为的实施者;而责令具结悔过只具有教育性,适用的目的是为了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教育违法者和了结案件。二是适用对象不同,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对卖淫,嫖娼等行为规定的几种处理方法中,责令具结悔过是最轻的一种,它主要适用于偶犯、初犯和情节特别轻微,愿意悔改的违法者。三是治安管理处罚具有累进性,即公安机关将被处罚的违法事实和所受的处罚记录在案,若被处罚人再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将视为屡教不改,从重处罚,而责令其具结悔过不具备这一特点。因此,责令具结悔过不属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某市公安局已对王某给予责令具结悔过的处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