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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由于家乡经济困难,我欲外出打工,听人说,打工者在打工地点须办理暂住证,否则会被罚款。我想请问一下哪些人员须办理暂住证?如何办理暂住证?
答: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它是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2)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但是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入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