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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出的财物,是否能归己所有?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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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村王某在山上开荒时挖出了一罐银元,不知是何人何时埋藏下来的,无人认领,有人认为王某应将挖出的银元交公;有人认为没有理由交公,谁挖的该谁走运,并批驳主张交公的人是害了"红眼病"。请问,王某能将挖出的银元归己所有吗? 
    答:埋藏物和隐藏物的权属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所有人明确的,另一种是所有人不明确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因此,对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应视为国家所有。如有人发现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当然应依法上缴给国家,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据己有。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又规定,埋藏物、隐藏物上缴国家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王某应当将挖出的银元交给国家,据为己有是错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