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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伴临时代我保管财物丢失,能否要求赔偿?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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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997年11月,我带了1.5万元与一个朋友结伴去外地进货。看货期间,因货主提出有一部分货物在他处,让我帮忙抬一下。我带有钱包在身不方便,就把装着1.5万元现金的包交给了我朋友。等我搬完货物回来时,朋友却对我说包里的钱没了,他说,他把包放在身边,到外面的一个小摊上买了盒烟并闲谈了几句,回来后一摸包,就发现钱没有了。之后,我和他去当地派出所报了案,但时至今日也没有结果,请问,我能否要求朋友赔偿我的货款? 
    答:据来信所述,我们认为,你的朋友应对你的货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你的朋友知道你的包里有钱,答应负责为你保管钱包,你也将钱包交给了他保管。这一事实从法律上来看,表明你们双方的保管合同已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你朋友作为保管人就必须在你离开期间负责保管好你的钱包,并在你回来后,将钱包交还给你,这是法律赋予保管人应尽的义务。由于朋友没有尽到保管责任,导致钱丢失,他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你有权要求你朋友赔偿你的损失。但是,从法律上来讲,你在这件事中也存在过错,因为你在交付钱包时,未清点包中的钱款数额。你朋友虽然知道你包里装的是钱,但装有多少钱,在交付保管时,没有交待清楚。因此,你作为委托保管人疏忽保管标的数额也负有过失责任。所以,你自己也应对钱物丢失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