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资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专题资料/法律常识

诉讼文书这样送达是否有效?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分享到:


    问:我因一件民事纠纷,与某甲形成诉讼,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送达判决书时,虽然在同一城市,法院却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在这期间,适逢我因事出差在外地,邮递员以收件人不在为由将邮件退回法院。不久,我到法院询问判决书的情况,法院告知,判决书已经送达,被邮局退回。看了判决书,我说,我要上诉。但法官说,你拒收判决书,上诉期已经过了,你无权上诉。请问:法院以这种方式送达判决书,是否可算我拒收?我的上诉权就这样剥夺了吗?  
    答: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是有法律规定的。由于诉讼文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所以送达诉讼文书的工作应十分慎重,送达时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法院据此作为送达凭证,以备查核。某法院对你判决书的送达,采用邮寄方式,民诉法规定,也是可以的,但是"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由于你外出不在家,邮递员把邮件退回法院,这样,尚未具备送达必须具备的条件:受送达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应当说,这样的送达是无效的。  
    至于法院说你"拒收",理由也欠充分。你的住所地与法院同在一个市区,按理说,实在没有必要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邮件被退回,也即送达无效,它与"拒收"是两码事。法律规定:如果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你所说情况如属实,则不属"拒收",你的上诉期限应从正式送达之日起算。你可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会尊重你的上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