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解放前,我的父亲与我的邻居王某,一起在上海拉过黄包车。我父亲由于远离亲人,生活无聊,不经意间生活上有失检点。当时知道内情的只有王某一人。1999年父亲去世后,由于两家为建房发生纠纷,王某便到处张扬父亲过去的隐私,有时见到我的家人也不避讳,弄得我的家人很难堪,我70多岁的老母亲还暗中流过几次泪。我曾想到法院状告王某,但有人讲死人还有什么隐私权好谈的,不知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你提及的问题涉及公民隐私权的问题。隐私是公民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私事,主要涉及个人、夫妻、家庭不宜告人或公开的生活私事,如恋爱史、婚姻史、夫妻生活、生理缺陷等。
一般认为,凡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有关他人隐私,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都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一种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不是直接地作用于侵害客体而使其出现损害事实,而是经过社会或心理作用,达到损害受害人精神利益的结果。
死者的个人隐私并不随着其过世而完全失去意义,他人的"揭秘"行为,有时同样会使死者近亲属精神受到伤害或名誉受到损害,因而死者的隐私权一般也为世界各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在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就此作明文规定,但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者隐私的,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死者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