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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用我的照片做广告合法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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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经我同意,某照相馆将我的照片陈列在橱窗里。半年以后,我偶然在一份杂志上发现,该刊封三上刊登的一则治妇女病的广告中使用了我的照片。我询问特约刊登该广告的某药厂,可他们以照片是照相馆无偿转让等理由敷衍搪塞,不承认错误。请问:某药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我想控告,是告照相馆还是药厂?  
    答:肖像,是反映公民人身基本特征或真实形象的一种形式,它在社会中代表着公民本人,是构成其人格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肖像对个人来说,是他的一种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作为一种人格权利也与其他权利一样,具有排它性,任何人不得毁损他人肖像,未经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肖像,否则,就构成侵权。  
    你的照片被照相馆以无偿的形式转让给药厂做广告,其中有两处违法事实:第一、照相馆虽经你的允许在橱窗中陈列你的照片,但他们对你的照片仅有使用权,没有转让权;第二、该药厂接受照相馆的非法转让,又在未征得你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在药品广告中使用了你的照片,二者均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你作为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追究侵权的照相馆和药厂的民事责任。因使用照片做广告的药厂对你的侵权危害程度要大一些,你可以单独对药厂提起诉讼。还有,你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发现权利被侵犯的,因此,基本上可以肯定,这期杂志已发行,侵害后果早已出现,你在与药厂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达到教育对方尊重他人权利、自觉遵守法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