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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扣居民身份证违法?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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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刘某系一私营鞋厂的老板,一日,两名外地打工仔张民和陈武到鞋厂打工,在签订完劳动合同后,刘某让张,陈二人交出各自的居民身份证作抵押。合同期满后,张、陈二人欲取回自己的居民身份证时,刘某却告知二人,他们的居民身份证已丢失,于是双方发生争执。请问,刘某将他人居民身份证用作抵押合法吗? 
    答:我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有关单位不得扣留或者要求作为抵押。"该规定已经明确提出居民身份证不得作为抵押。同时《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 
    因此,刘某将他人居民身份证扣作抵押,是违反《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违法行为。至于刘某将张、陈的居民身份证丢失,张、陈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公安机关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刘某予以警告或处以罚款。同时,张、陈二人补办居民身份证的费用也应由刘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