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某镇农民姬某于1996年底的一天,到镇供销社门市部购买化肥。本应由供销社营业员负责抬运化肥并将化肥装上汽车,而购买人姬某却自己动手搬运化肥。他不听从营业员劝阻,在用手从化肥垛中间往外使劲拽化肥袋时,置于垛上面的化肥袋突然从高处坠落下来,砸伤姬某的右腿,被当地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属于重伤。姬某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供销社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共计3万多元,理由是,供销社门市部的营业员将化肥垛垒放过高超过仓储规定,而且摆放歪斜,极易坠落,结果造成自己的右腿被砸伤的损害事实。而供销社负责人却认为,姬某被砸伤是因其不听从营业员劝阻,擅自搬运化肥所致,而不是化肥垛自然坠落将其砸伤,而且在事故发生后,经村委会干部出面协商,供销社出于同情已经为其解决了上千元医疗费,对于姬某被砸伤的损害事实供销社并无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姬某的医疗费。请问:受害人有过错,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一条还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从本案看,购买人姬某擅自搬运化肥,不听从供销社营业员的劝阻,导致化肥从垛上坠落将其右腿砸伤的损害事实,直接原因是姬某用手拽拉化肥袋,因此,姬某应负主要责任。而供销社作为化肥的管理人,将化肥垒得过高且摆放歪斜,违反了仓储规定,极易引起堆放物品倒塌,虽然营业员对购买人进行过劝阻,但营业员没有坚持原则,制止不力,也有部分过错,所以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