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现年52岁的陈某在既无行医资格,也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退休医师"的名义在我镇办起了诊所,开"土方子’,为人治病赚取钱财。前几天,陈某为本镇男青年薛某治疗腰痛病,他用草药马钱子与小血藤碾碎,自制一包药粉给薛某,要价130元,并称"吃了这包药,病就可以除根"。次日晚,薛某服下这包药粉后,即出现中毒症状,全身抽搐。其家人连忙叫陈某施救,当他赶到病人家中时,薛某已命归黄泉。薛家人要将陈扭送司法机关,可陈某却振振有词他说:"我是为病人治病,并没有想害死他,犯什么法?"请问: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答:你来信反映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近年来,社会上非法行医者甚多,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医科世家"、"退休医师"、"祖传秘方"等幌子,到处非法行医,谋取钱财,损人健康,有的甚至还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从你来信反映的案情看,陈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行医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行医罪是修订后《刑法》新增的罪名之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医疗卫生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非法行医",是指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擅自为他人进行诊断,开处方、做手术等医疗行为。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借助非法行医获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贻误病人治疗,使病情反而加重的;被有关部门勒令取缔或给予行政处罚仍继续非法行医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若情节一般,则不以犯罪论处,但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3)本罪主观方面的故意。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借行医之名行伤害,杀害他人之实的,则应视具体情形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从你反映的案情看,陈某的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