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某个体电脑商行老板为向某机关推销大量电脑,并取得该机关办公用品定点销售的资格,便请该机关负责此事的总务处长吃吃喝喝,并花重金请一小姐对该处长搞"三陪公关",致大量假货得以销售,使该机关蒙受重大损失。请问,该个体老板实施"性贿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这里的其他手段,应当包括请小姐搞三陪进行"性贿赂"。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收买的行为。
"性贿赂"往往在贿赂中能起到财物起不到的作用,他对干部的腐蚀性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其行为构成犯罪,应以行贿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