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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通知书迟到案,法院的判决公正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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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章可是一名学生,1999年参加高考。在录取的时候,由于是学校扩招的名额,因此录取通知书迟到,1999年10月2日才到达章可所在邮局。邮局及时将邮件送到章可所在的村,交给收发员,并且签字,收发员将该邮件放起来就算了事。2000年4月,这封信被发现,章可才知道自己被大学录取。经与大学联系,学校同意按照休学一年处理,但是要交一年的费用。为了补偿损失,章可向法院起诉,将邮局、村委会和收发员列为被告,法院判决三方共同赔偿延误学习的损失4936元,就业一年的工资1.2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1995年,邮局曾与该村委会签订"代收报刊协议",并给付一年的费用,以后没有再签协议,也没有再给过费用)  
    答:章可诉邮局等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由邮局、村委会和收发员共同赔偿章可的损失,有理有据,是公正的。  
    首先,邮局有责任。不论是什么邮件,邮局都应当送到收件人的手中。这一点,可以从邮局与村委会所签的"代收报刊协议",以及付过村委会一年费用的事实得到证明。1996年以后再没有签过这种协议,也没有付过费用,邮局就没有权利主张将邮件交给村委会就算履行完了合同义务。既然如此,邮局当然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村委会和收发员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在习惯上,村委会指定的收发员应当为本村的村民提供相应的服务,就是从道义上说,收发员收到了村民的大学录取通知书,也应该及时给村民送去或者采取其他办法。将这样的邮件压下半年多,实在是有悖于情理,确实存在过错。如果严格地从法理上说,收发员的责任首先应当由村委会承担,因为收发员是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他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村委会承担,在村委会承担以后,再由村委会向收发员追偿。因为这是一种民法上的"转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