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过调查,发现乙公司在丙银行开立了外汇帐户且有存款,逐向丙银行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求银行将乙公司的外币存款划至法院指定的帐户。请问:法院可否直接扣划被执行人的外币存款?
答:国务院1996年1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0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规定,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应当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9月25日发布的《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外汇转划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也未另行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因此,法院不得直接扣划被执行人的外币存款,而应先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规定结汇,再以人民币计价办理扣划被执行人存款至指定帐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