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1997年11月,某厂职工王某与邻居季某因邻里关系长期不和而发生争吵并引起斗殴,李某将王某撞倒在地并用铁器猛击王某身体,致使被害人王某右腿严重受伤,由于医院医疗条件差,转院治疗时又耽误病情,王某右腿形成残废并被截肢。两年前他离婚时单独抚养一个8岁的儿子,如今他虽然只有39岁,却已丧失劳动能力,前不久还失去了工作。请问:被害人王某可以要求侵害人李某赔偿哪些经济损失?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据你来信所述,因受害人王某已致残,所以侵害人李某应依其过错程度赔偿王某的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特殊医疗费用和残废用具费用等。除此之外,对于受害人王某致残已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况,李某还应根据过错大小赔偿其生活补助费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由此可见,对致残者应当赔偿生活补助费,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而不是以受害人致残前的实际收入作为标准来赔偿受害人残废后所减少的收入。
此外,对于受害人王某致残的伤害赔偿,可以按照残废之前以误工损失赔偿,残废之后以生活补助费赔偿。致残生活补助费赔偿的年限,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计算,即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