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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家居农村,孩子可否随丈夫在城镇落户?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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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大学毕业后,我去了农村,我丈夫留在城里。现在我生了一个女孩,为了孩子的学习、就业等问题,我想把孩子的户口落到丈夫的户口上,不知是否可以?  
    答:根据过去的户口管理规定,婴儿落户随母不能随父。最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改变了上述规定。该通知指出: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的自愿政策;  
    (二)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投靠在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该城市落户;  
    (四)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该文件同时强调对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的费用。  
    根据上述通知精神,按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原则,你女儿可以落在你丈夫的城市户口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