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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他人争吵时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侵权?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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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百货商场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态度十分恶劣。一名带照相机的顾客立刻将这一现场拍摄下来。该售货员发现后,与该摄像者纠缠。商场领导喊来保安人员,保安人员以该摄像者侵犯肖像权为由,强行没收胶卷。请问,该顾客不是记者,拍摄这样的照片是否构成侵害肖像权?  
    答: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包括:  
    (1)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2)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其肖像;  
    (3)公民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取得报酬;  
    (4)公民有权请求法院追究侵害其肖像权的人的民事责任。  
    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准许在未经公民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这种使用必须具备法定事由。一般认为,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公民自己利益的需要、新闻报道、政治家、艺术家的活动等,都视为正当使用他人肖像的法定事由,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来信所讲的情况,带照相机的顾客拍摄售货员与顾客吵架的现场照片,虽未经其同意,但是,从新闻学的角度看,这一吵架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态度恶劣,与顾客争吵撕扯,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揭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因而,带照相机的顾客拍摄这种现场照片,属为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商场保安人员的作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