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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求负连带责任的一方承担全部义务?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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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和摩托车主谢某是好朋友。一天,他用车带着我在路上行驶时,被从后面开来的另一辆摩托撞伤,车主是吴某。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谢某和吴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关于我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在交警部门调解未成,现在,我准备向法院起诉。但因为我和谢某是好朋友,我不想起诉他。请问:我能否只起诉吴某,要求他赔偿我的全部经济损失? 
    答:摩托车主谢某和吴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你的人身受到损害,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谢某与吴某负同等责任。这说明你的伤害是因谢某和吴某的共同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负连带责任。"因共同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属连带责任之债。依《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既然谢某和吴某对你的人身伤害负连带责任,你向法院起诉时,既可以以他们两人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选择他们之中一人为被告。当你只选择吴某为被告时,如法院判令他对你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义务,则他在赔偿你的损失之后,有权要求谢某向他偿付谢某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