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是某钨矿工人。1993年12月24日,在公平竞争。风险抵押招标的情况下,我承包了该矿下属的一个分厂,承包期为1年(从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承包后,我严格执行承包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一年下来全部完成了发包方的指标。承包合同规定:"承包人个人收入最高可拿全厂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三倍",但当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当年的工资收入是与我聘任的其他人员一样发放的。也就是说只拿了我个人应得的一部分。事后几年中我未曾向矿里提出要领三倍工资,矿里也一直没按合同发放给我。请问我现在能通过何种方式要回我余下的两倍工资?
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承包经营者的年收入,视完成承包合同情况,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1至3倍,贡献突出的,还可适当高一些。你作为企业承包者,严格执行了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完成了各项指标;因此,根据合同"承包人个人收入最高可拿全厂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三倍"的约定,你要求矿里支付余下的两倍工资收入,是合理合法的。
根据上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以根据承包合同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管是仲裁还是诉讼,都有一个时效问题。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两年,诉讼的时效也是两年。也就是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两年的,就会丧失胜诉权。你在承包合同执行完毕时没有提出要领三倍的工资,事后几年也没对矿里提出过,因此,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从诉讼程序上,你的权益已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尽管如此,但你要求矿里发给你工资报酬的民事权利并不因此而丧失,你现在仍可以要求矿里发给你余下的两倍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