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2000年8月份,我表弟张某花6万元从王某手中买了一辆九成新的轿车。据卖方称,行车证等车辆档案均弄丢了,因急着用钱不得已低价出售(比正常价低一半)。最近,公安机关查明该车系王某伙同他人从广东偷来的,不仅收缴了我表弟的车,还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请问,我表弟的行为,能算犯罪吗?
答: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此规定,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即构成收购赃物罪。所谓收购是指向犯罪分子购买赃物,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或者购买赃物自用。
关于收购盗窃的机动车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从你的来信看,你表弟买车时,销售者既没有行车证等合法手续,价格又低于市场的一半,作为一个智力正常者,应当知道此车来路不正,而他为贪图便宜,仍然予以购买,其行为完全符合收购赃物罪的特征,被蒙骗很难说得过去,因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