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1999年6月公开审理卢某过失伤害一案,被告人卢某委托了两名律师作为辩护人。两名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辩护不一致:外地的一位张律师作出无罪辩护,认为是一起意外事件,被告人卢某不构成犯罪;而本县的杨律师作了有罪辩护,认为应从轻、减轻处罚。事后一旁听者问:你们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为何不一致?杨律师说:"作无罪辩护要经县司法局批准。"请问:是否有这样的法律规定?
答:律师如何为刑事被告人辩护,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均有规定。《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有同样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我国法律对律师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时是否作无罪辩护,其惟一的要求是"根据事实和法律"。
《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有监督和指导的权力,但必须是依照律师法的规定进行监督和指导。如果某县司法局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必须经其批准,这样的"监督和指导"无疑是违反《律师法》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