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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参与地方联谊活动是否合法?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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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在一些媒体上经常看到,一些军人公开向社会征友,或参加地方举 办征友活动,特别是一些军人参加地方电视台、电台举办的带有商业性质的社交联谊活动时 ,其言行与军人的身份极不相符。请问:军人参与地方联谊活动合法吗?  
    答: 军人参与地方社会团体或单位举办各类活动,是军民开展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一个 方面,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组织 及其他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机关批准。参加活动后,应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 汇报。该条还规定: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参 与地方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的征友活动,同时,根据总参、总政、总后三总部联合颁发的《军 队基层预防犯罪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军人不得参加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杂 志等媒体举办的社会征友活动。由此可见,你提到的征友活动显然都是违反军队条例的。根 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六款规定:私自参与经商、买卖股票等活 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志愿兵资格等处分。对私自参与社会联谊 活动的,也可参照此条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