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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0年6月,家住×市×县×镇×村的李某承包了水泥公路混凝土浇注工程后,将河沙、石子等堆放在路口边上,影响了街边店主杨某的正常营业。6月26日下午4时,杨某找到李某,要求李某将堆放在门市部门前的河沙、石子移开一些,以免影响其营业。李某不同意,说:"我在此堆放河沙、石子,是经镇政府同意了的。"为此,双方发生口角。争吵中,李某气愤地向杨骂道:"你不就是为了钱吗?你想钱,叫我三声’干爹’,我把红旗车送给你。"当时,李某的红旗轿车就停在现场。杨某听后,信以为真,当即跪在地上,叫了李某三声"干爹",并磕了三个头。起身后,杨某当着围观的群众叫道:"大家作证,我得了红旗车,明天请你们吃饭。"李某见状,实感突然,急忙叫杨某去镇政府解决。镇政府解决未果,杨某于8月14日把李某诉至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交付所赠红旗轿车与他,请问此赠与合同成立吗?
答:李某与杨某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其理由:
一是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李某叫杨某喊自己三声"干爹",把红旗车送给他,是双方在争吵中说出来的,其真实意思是辱骂杨某,羞辱杨某,并非是想把红旗车送给杨某,而杨某喊李某"干爹"也并非真心诚意。当杨某叫"干爹"后,向李某要车时,李某并不同意,还叫其去镇政府解决,因此,李某与杨某在赠车问题上并未表示一致,这样就丧失了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
二是该赠与合同应是实践性合同,并且是要式法律行为。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李某还应将车交付杨某,杨某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赠与合同才能成立。而李某与杨某的赠与行为并不是前面所说的是一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而是一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道义行为。
三是李某让杨某叫其三声"干爹"就送他一辆红旗轿车,其意本是侮辱杨某。这一行为违背社会公德良俗,就不可能受到法律保护,因而自始就不成立。杨某本应控告李某侵害其名誉权,却怀着不正当的目的叫了李某三声"干爹",还磕了三个头,只能是自取其辱了。因此,不能把它看做是一种诺成性赠与合同来处理。
基于上述三个理由,李某与杨某的赠与合同关系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