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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的医疗费该由谁承担?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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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999年10月,赵某和几位朋友到某高级饭店就餐。饭店里有个游泳池,赵某在经过游泳池边时,因地面较滑而摔倒在地,造成小腿骨折,经住院治疗已痊愈,但花去近万元医药费。为此,赵某多次向饭店提出,要求饭店承担其医疗费。但饭店称:是赵某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不应由饭店来承担责任。赵某一纸诉状将饭店告上了法庭。请问:赵某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  
    答:应由饭店承担赵某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按照传统理论,合同没有成立,就没有合同义务,也就谈不上相应的合同责任。现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前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在合同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负有相互保护、相互通知、相互协助的义务。违反了这样的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则由违反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饭店应考虑客人的人身安全,在游泳池旁铺设防滑瓷砖或是塑料垫子,即履行前合同义务中相互保护的义务。由于饭店违反了相互保护义务,致使顾客赵某受伤,则饭店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