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5岁的儿子赵飞在家门口玩时,借住我家的民工刘某、李某、张某三人把赵飞当靶子,投掷小石块,赵飞的右眼不幸被击中,出现暂时性失明,后经多方求医,共花丢医疗费3000余元。我们要求刘某等三人赔偿医疗费,可三人均不承认是自己投掷的石块击伤了赵飞的右眼,请问在找不到直接致害人的情况下,赵飞的伤情应否由刘某等三人共同承担责任?
答:赵飞的伤情应由刘某等三人共同承担责任。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于共同危险行为在无法确定直接侵害人时,人民法院将根据民法通则关于高度危险行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关规定,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针对本案,就是要求刘某等三人共同危险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击伤赵飞眼睛的过错行为,免除你儿子赵飞及其监护人的举证义务。从民法理论上看,共同危险行为又叫准共同侵权责任。准责任的法律内涵就是,在有多个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判明谁是直接加害人,则由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参照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刘某等三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