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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个人有权处理自己所收藏的文物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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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家里收藏有几件祖传文物,因子女多,经济比较紧张,为解决小孩读书的费用,我想将这几件祖传文物卖掉,但我不了解我国有关文物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请问:公民个人是否有权处理自己所有的文物?  
    答: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公民个人所有的纪念性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的单位,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公民欲出售自己祖传的文物,也只能卖给文化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个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并可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一级、二级文物属于珍贵文物,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更加严格。新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因此,你有权向有权经营文物业务的单位出售你所有的祖传文物,但是,如果将个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外国人,还要依新刑法的规定以私自出售珍贵文物罪或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