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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鸡致人伤害由谁担责?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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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某县的农民。2001年农历正月初五,我家东邻的少年刘某为了取乐,将点燃的鞭炮扔向我家饲养的公鸡,公鸡受到惊吓,其中一只飞入西邻院内,将正在院内玩耍的两岁幼儿扑倒,幼儿头部撞到砖头上受伤,花去医疗费500余元。西邻要我赔偿这笔医疗费。请问,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饲养人和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发生了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法律同时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一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则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二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作为公鸡的饲养人、西邻的幼儿作为受害人均无过错,过错在于第三人刘某。因此,对西邻幼儿医疗费的赔偿应由刘某或刘某监护人承担,你可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