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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是否属伪造证据?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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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有一朋友是某公司经理,因经营钨砂与其他单位发生纠纷,于是委托业务单位送检。某业务单位将检验报告送给我朋友单位后,我朋友单位立即送交法院,经法院核对,检验报告系伪证,法院凭该检验报告为伪证作出对我朋友单位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请问:提供虚假的检验结论,是否也构成伪造证据的行为?  
    答:伪造证据是指行为人制造虚假证据,歪曲案件事实真相,包括伪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提供虚假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行为。毁灭重要证据是指行为人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毁灭掉或者加以破坏的行为。  
    你朋友单位虽没有直接制造虚假证据,但他们单位的检验结论,如果检验单位并不存在,那么其行为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伪证行为的范畴,即"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构成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如果你朋友的单位向法院提供的检验结论是真实的,只是有差异,检验单位确实存在,那么你朋友单位就不构成伪造证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