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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土地使用权先转让后出让是否合法?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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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工厂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由于这几年经营管理不善,该厂打算把其中一半的房地产转让给某家公司经商。双方在如何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时发生意见分歧。某工厂提出,可以先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由转让方上缴土地收益,当房地产转让形成时,再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受让方则认为,应由转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然后到当地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请问:该土地使用权先转让后出让是否合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还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由此可见,先转让房地产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虽然也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转让房地产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如果未获批准,则不允许转让房地产,否则,就是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某工厂可以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再转让给另一土地使用者即某家公司使用,这样可以防止转让房地产后,不能及时收取土地出让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