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与债务人朱晖因购销建材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并进入执行程序。年前,受理法院强制执行了朱晖的一部分财物,其中扣押了一台手机。我受领上述财物后请法院出具了一份过户证明,但邮电部门称,要由法院亲自来办理过户手续才行。请问,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吗?
答:你来信咨询有关通讯工具即手机办理过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行文转发了有关部门对此作出的批复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邮电部《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以及邮电部[1992]788号批复,该批复内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门,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涉及电话、无线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的改名,过户事项,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的,邮电部门应予协助执行。具体执行时,应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附相关的法律文书经邮电部门审核无误,并由相关用户缴纳应付所需费用后,邮电部门予以办理改名、过户手续。"因此,你向邮电部门申请手机过户,不符合法律要求及其程序,你可根据上述规定通过受理法院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所需费用由你负责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