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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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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和丈夫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丈夫经常找岔子打我,造成我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1997我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调解时,我丈夫不同意离婚,并向我承认错误,保证今后不再打我,要求我原谅他一次。看着他那诚恳的样子,又经办案同志劝解,我就同意并达成了和好协议。谁知,刚和好几天,我丈夫又打我。我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请问:调解和好后,我又再次被打,算不算新情况?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答:对你的第二次离婚起诉,由于你当时已同意达成和好协议。因此,后来法院的裁定是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如果只是一般的再打几下,恐怕难作为"新情况、新理由"。  
    如果你丈夫仍经常打骂、虐待你,你们感情确已破裂,你在法院调解6个月以后,可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经查明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你们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