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李某(女)与国家工作人员张某长期非法同居而怀孕。在此期间,李某与重大受贿犯罪有染,是受贿犯罪嫌疑人。请问:对李某能否决定逮捕?
答:法律是无情的,法律也是讲人道的。逮捕作为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最为严厉。但对于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措施的适用要受一定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虽然李某怀孕是与他人非法同居造成的,违反了国家关于计划生育规定,应当立即终止妊娠。但李某怀孕这一事实决定了对其一般不宜逮捕,而可以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