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1998年,我借给了张某3千元钱做生意,约定期限1个月。逾期数月后张某不还,我只好向当地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后达成协议,由张某在1个月内分两次偿还我本金和利息。但是张某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我又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的申请,至今已经1年多时间还没有结果。据我了解,张某具有偿还能力,只是他凭着在法院有熟人就有意赖账。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书,其法律效力与法院制作的判决书相等同。只要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没有反悔,就应自觉履行调解书的各项规定,并应按期履行,不得拖延,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依法强制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严肃性。如果你了解的情况属实。该法院个别人偏袒一方,不遵守法律的规定,你可以就本案的执行问题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或当地人大常委会反映,请求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原审法院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