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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主机丢失谁应担责?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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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不久前,我到某电脑公司购买组装电脑一套,由该公司当场组装并出售给我,电脑装好后由我搬显示器,公司派一职工搬电脑主机下楼。在打车时,电脑公司的职工将电脑主机放置自己身后,我将显示器放置自己身后,这时两个人都把注意力集中在出租车上,电脑主机被人趁机盗走,两人发现后已来不及追回,我遂要求电脑公司予以赔偿。请问,电脑公司应否赔偿?  
    答: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你的情况,电脑显示器和电脑主机分别包装,各为一件,应该根据情况分别认定交付问题,你只搬了电脑显示器,电脑显示器已经交付是没有争议的,而电脑主机装好后,一直在电脑公司的实际控制下,又由电脑公司的职工搬下楼放到路边,这段时间内,你既没有也不可能同时控制二件大件物品,只有在把电脑主机和显示器都搬上出租车后,你才能得到实际控制。因此,电脑主机的交付应在跨越车门时完成。因而货物灭失的风险也没有转移。因此,应因电脑公司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