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为了搞好农田水利建设,1997年我村集资数千元,在本村村民王某的承包地里打深水井一眼。1998年4月,王某为盖房从承包田中取土3厘米厚左右,并且把水井也破坏了,井管也被他拉回家。请问:像他这样破坏水利设施和毁坏可耕地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答:(一)深水井是村里集资修建的,应属于村集体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王某故意损坏集体财产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你们可以要求王某恢复原状,即再打一眼深水井,也可以要求其承担打井的各种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和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自留地,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违反此项规定者,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王某从可耕地中擅自取士,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你们可以向土地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依法给予王某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