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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于2000年9月份出差到湖北,住进一家二星级宾馆,支付了140元房费,没想到第二天清早醒来时发现房门被撬,我的全毛料大衣和300元现金及全自动手表被盗。我迅速报告服务台,服务台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但案子至今未破。我要求宾馆赔偿,但宾馆也振振有词:"东西不是宾馆拿了,这盗窃防不胜防。你应去找公安局。"请问:宾馆是否应对此事负责?
答:宾馆应对你被盗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你按照宾馆的规定支付了房费,你与宾馆之间就形成了消费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既然你享有该法第二章所授予消费者的权利。宾馆则应当履行该法第三章为经营者所设定的全部法定义务。根据该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由于你存放在宾馆客房中的财物被偷盗这一事实,是在宾馆履行消费合同期间遭受的非法侵害,而且是在宾馆客房这一特定的场所里发生的,你的财物与宾馆防范不力、安全措施不严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你可以向宾馆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宾馆赔偿你被盗财物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