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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判决书,判决是否有效?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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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最近,我在法院打官司,法官宣判后,我认为判决不公,就拒绝接收判决书,也没有在宣判笔录上签字。我想不收判决书不签字表示我不承认这个判决。请问:我的想法对不对,不收判决书,判决还有效吗?  
    答:首先要告诉你的是,你的想法虽然可能会有不少人认同,而且不乏有人在法院送达判决书时也这么做,但这却是错误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虽然该条规定了诉讼文书应送达当事人,但第七十九条又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一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第八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时,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上记明。"法院的判决书是否生效并不以你是否愿意接受为标准,你拒收后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邮寄、以及在宣判笔录上记明等多种方法送达。所以,采取不签收判决书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拒收后会因超过上诉的时间而失去上诉的机会。对判决不服,如在上诉时效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过了上诉期,判决书已生效,只能通过申诉来解决,在法院改判前要按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