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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村委会主任是否必须经乡政府、乡党委批准?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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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私心重。办事不讲民主,一贯独断专横。在最近的土地调整中他擅自决定多留机动地给他的亲属种。他安排自己的女儿、女婿做村出纳员、会计。村上的提留款的使用等也从不向村民公布,我们对其有意见要求罢免他,可乡干部说要撤换得两年以后,且得经乡党委、乡政府批准,是这样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委员。"  
    因此,撤换、更换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乡人民政府、乡党委批准的说法是错误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费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统筹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村民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1)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4)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情况,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其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对于涉及机动地承包,村提留的收缴使用,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其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  
    村民委员会主任私心重,办事不讲民主,独断专横,该公开的事不向村民公开,你们有权向上级反映。同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合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半数通过。"你们可以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而不必等到任期满三年以后再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