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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柜台者下落不明,商场应否承担责任?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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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前不久,我在一家大商场的皮鞋专卖柜花230元买了一双皮鞋。可是没穿多久,皮鞋就开始开裂,当时我找到商场鞋柜,要求退货,但老板说:"是胶放少了,补一下就可以了。"并把我的鞋用胶水修补了一下。但后来过了十几天,鞋面又出现断面现象。我又去找老板,但想不到的是,鞋柜已是人去柜空。我找到商场负责人,向他反映情况。但该负责人说:"鞋老板租的是我们的柜台,但他是自主经营,与我们毫无关系,你找他去。"请问:我究竟该找谁呢? 
    答:你的问题是很多消费者共同关心的话题。其实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也就是说,按照以上规定,你有两种选择,即如果你能够找到原鞋柜老板,最好是找原鞋柜老板解决,因为,你的鞋从他手上购得的,双方对事实都比较清楚,解决起来比较方便。但是如果鞋老板确实不知去向,无从查找,你可找商场解决,商场应对他出租的柜台所售商品负最后责任。如果你的票据齐全,而且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商场应该给予赔偿。至于商场与鞋柜的责任承担问题,由他们自行解决,消费者有找任意一方优先获赔的权利。消法这样的规定,是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的。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柜台租赁现象已经相当普遍和频繁,在大商场中,既有个体工商户承租的柜台,也有生产厂家承租的柜台,这给消费者购物带来极大的方便,但这里也经常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法律作出可以向出租者索赔的规定,既可以避免商场与柜台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可以促使出租者严格审查承租者的经营资格,加强对承租者的教育和管理,促使经营者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