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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票变废纸,砖款能退否?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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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999年3月我打算建房,在某砖厂联系好3万块红砖,并按砖厂的惯例,预先交清砖款4500元。砖厂给我开具了砖票,并约定凭砖票排队提货,以发货单进行结账。三个月后,我改变计划,准备把建房的钱省下来做生意,就将砖票转让给刘某。刘某付我砖款4500元,并凭砖票先后3次从砖厂拉砖5000块。到了11月,砖厂老板突然失踪,刘某的砖票变成了一张废纸。于是,刘某要我退还砖款,否则就到法院告我。我不答应,但又不知如何处理才好? 
    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你可以不将砖款退还刘某。去年3月你与砖厂达成的购砖口头协议,实质上是一个买卖合同。按照砖厂惯例,你先付清了砖款,也就意味着你先履行了合同义务,买卖合同随即生效,你当然地享有要求砖厂供砖的合同权利。这种权利的凭证就是砖票。后来,你将砖票转让给刘某,就发生合同权利的转让。《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砖厂向刘某供砖5O00块,说明它对你与刘某之间的合同转让行为无异议。而且你是按原价转让砖票的,没有牟利或欺诈的行为。法律规定如果合同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转让还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但是你与刘某的合同转让行为不存在此种情形。故你与刘某的合同转让依法成立,刘某取代了你的地位而成为新的买方。砖厂老板失踪使刘某的自身利益受损;刘某为此找你退款或与你打官司,在法律上都站不住脚。他只能起诉砖厂,以挽回或减少自己的损失。上述情况你可以给刘某解释清楚,使其明白事理,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砖厂老板突然失踪,有合同诈骗的嫌疑,你可向司法机关检举、控告,让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