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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能为下属企业担保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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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局下属的电子元件厂与一电器厂达成协议:由电器厂提供17万元预付款给电子元件厂,电子元件厂在2个月内生产一批价值17万元的电子元器件给电器厂。后电器厂了解到电子元件厂资金极为困难,恐该17万元预付款被电子元件厂挪作他用,因而要求作为主管工业局的我局作书面担保以减少投资风险。请问:从搞活企业出发,我局可以就此为下属企业担保吗? 
    答:你局不能为下属企业作担保。债的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我国《担保法》详细规定了债的担保方式和条件,其中第二章明确规定了什么人可以作保证,什么人不能作保证。依该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另外,担保法对国家机关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作担保有两个“除外”规定: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可作担保,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你局是国家机关,且所担保的系国内企业间的购销合同而非上述“除外”条款的债务,因而不符合担保的条件,不能为此设定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