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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如何确定?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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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一企业的合同工,因我患上了一种比较难治的病,需要长期休息治疗,但我怕时间长了,会被单位解聘。听说国家给了我们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人一个医疗期,请问,怎样确定这个医疗期的长短?  
    答: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能否保持有效,与劳动者能否享受医疗期的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有着重要的联系,因此,如何来确定医疗期显得十分重要。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的医疗期按以下标准确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给予3个月到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  
    (1)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则医疗期为3个月;  
    (2)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的,其医疗期为6个月;  
    若在本单位年限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其医疗期为12个月;  
    若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其医疗期为18个月;  
    若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其医疗期为24个月。  
    另外,劳动部还规定:“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这表明,对于这些特殊困难职工,无论工龄长短,医疗期都可以按24个月计算,而且若24个月内未能痊愈的,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这是特殊医疗期的规定。